[摘要]在中國文化中,契約的使用局限于民法、商法等私法領域,而在西方社會,契約話題并沒有固定在私法領域,相反,它被用于各種各樣的目的,來證明各種現象的正義性、合理性、合法性、神圣性。人們可以用它來解釋社會、國家、政府、主權者、程序原則、道德宗教的權威。西方契約的這種超越私法性,使那些缺乏契約論據的制度和實踐面臨被拋棄或拒絕的窘境。
[關鍵詞]契約 宗教契約 政治契約 憲政契約 國家契約
〔中圖分類號〕D90〔文獻標識碼〕A〔文章編號〕1000-7326 (2009) 04-0049-09
本文系2007年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一般項目“黨內民主與中國憲政之路”( 07 G05)階段性成果。
作者簡介 張知干,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、廣東省委宣傳部研究室主任(廣東廣州,510082); 鄭瓊現,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(廣東廣州,510275)